—《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解读
2019年12月30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根据中组部负责人今年1月7日“答记者问”,结合工作实践,现就《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解读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原则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党中央专门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包括湖南在内的各地各企业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湖南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打造国企改革发展“红色引擎”的做法还得到中办2018年《工作情况交流》推介。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将中央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一系列政策进行系统集成,将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和全面规范,各方认为必要,基层呼声强烈,因为机关、高校党组织近年来都有工作条例,唯独国有企业自1982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以来,再没有出台过新的条例。
《条例》由中组部牵头起草,自2018年下半年启动至2019年12月30日中央正式印发,历经一年半而成。期间,起草组先后到21个省区市、119家国有企业实地调研,访谈座谈356名地方党委组织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初稿形成后,又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中管企业等124个单位意见。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
(二)遵循原则。据了解,在《条例》制定工作中,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贯彻中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二是坚持系统集成。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吸收已有制度成果,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做到与已有政策有机衔接、相互贯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存在的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以及新一轮央企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要求,把长期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定。对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则要求,留出政策空间。
(三)重要意义。《条例》在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回应了基层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我们做好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锐利武器。《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9章41条,涵盖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各个方面,阐明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规范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理清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强调了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完善了国有企业党内民主和监督体系,硬化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保障。
(一)就坚持和加强党对国企的全面领导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条例》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明确企业党委领导企业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求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关于党委决定权(对涉及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的重大决策,要由党委决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办理)、把关权(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党委研究讨论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党委重点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程序关)、监督权(企业在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犯公众和职工利益时,党委要提出明确意见,予以纠正,得不到纠正的,要向上级报告)要准确把握,特别是企业重要人事任免,是由党委直接研究决定,需要由董事会、经理层执行的,按规定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履行程序,不属于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关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地制宜,注意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企业,《条例》指出,“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条例》指出,“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总之,不能机械套用、上下一般粗。
(二)就严密企业党的组织体系、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条例》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二是在组织设置上,要求规范各类党组织的设置,明确在临时工程项目、研发团队成立临时党组织,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有效开展党的工作。三是在干部培养上,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20字”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四是在工作开展上,要求坚持和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找准服务生产经营、凝聚职工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着力点,推进基层党建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以高质量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各项生产经营任务落实,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五是在基础保障上,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通过纳入管理费用(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建好用好活动阵地,确保党组织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经费办事。
(三)就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事项范围予以了大致界定。国有企业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条例》明确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等6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四看”:一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看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三看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看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这6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同时要注意,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我们将加强对企业前置研究讨论制度机制建设的具体指导,完善监管企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
(四)就突出抓好企业党的政治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条例》从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特点出发,专门制定“党的政治建设”一章,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了部署。一是强调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二是要求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三是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四是提出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五是强调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六是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五)就加强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条例》对做好国有企业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发挥作用和发展党员工作等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强教育培训,要求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领导干部讲党课等制度,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三是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党员,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重点培养。四是推动发挥作用,提出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意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六)就健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领导体制、落实党建责任提出了严要求。《条例》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归口、责任明晰、有机衔接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提出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抓党建就要抓责任制,抓责任制就要抓责任人。《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责任体系、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提出要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强调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条例》还明确,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这为监管企业党委抓好直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参照。
(七)就国有企业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硬措施。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力量保障很重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党务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名称不规范、职能不聚焦、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3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范机构设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二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三是强化素质提升。要求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解决有热情没招数、想干不会干等问题。
三、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要组织开展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织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重点培训,对国有企业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轮训,提高运用《条例》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质量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责编:马菀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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